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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刷微信?國信辦出臺的這個新規值得你關註!

愛刷微信?國信辦出臺的這個新規值得你關註!

發佈時間: 2017-09-18 08:54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胡俊 | 責任編輯: 胡俊


“朋友圈”、“群聊”、“定位”、“語音通話”、“視頻”……互聯網時代,這些專有名詞成瞭大傢司空見慣的生活術語,微信目前已經成為人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平臺。

用著名分析師瑪麗米克《互聯網報告》廢塑膠加工|廢塑膠處理工廠中最新公佈的數據,可以直觀發現,微信5月份在日均手機應用使用率達29%,月活躍用戶高達9.38億人,同比增長23%。

在5月,微信占所有中國用戶手機應用的日均使用時間達29%,占瞭31億小時的手機應用使用時間中的9億小時。

正如微信APP簡短的介紹語一樣,“微信,是一個生活方式”。不可否認,它確實是。網絡發展的速度已經讓人們的生活發生巨變。巨變的背景下,監管往往成為空白。

2017年9月7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正式發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網信辦發佈《規定》網頁截圖

《規定》將互聯網各類群組以及用戶公眾賬號等納入管理范圍,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責任做瞭明確規定。《規定》發佈後,受到瞭網友的普遍關註。

到底該不該監管?怎麼管?

有網友說,這是針對“微信”的一次全面管控,微信不能做法外之地。也有網友表示侵犯瞭自己的隱私,反對管控。

到底該不該監管?監管到什麼程度?誰來監管,怎麼監管?相信很多網友都有這樣的疑問。

其中涉及群主責任的部分,很多媒體將《規定》解讀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群友犯錯,處罰群主”,一時引發網友熱議。

此外,也有人對群組服務的性質、國傢是否有權對其進行監管等問題提出質疑。《規定》的具體內容到底該如何理解?群主到底該肩負什麼責任?

9月7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的記者會上,直面回答瞭記者和網友們所關心的問題。

在對社會一直關註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的問題上,網信辦負責人這樣回應: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1978名使用微信的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對涉及不良甚至非法信息的微信群,85.7%的受訪者支持加強監管乃至取締。

在微信群中轉發廣告(64.7%)、轉發虛假詐騙鏈接(48.8%)和傳播謠言(47.8%)是受訪者常遇到的令人厭煩情況,50.0%的受訪者遇到這類情況時會退群。57.9%的受訪者認為傳播隱匿性是微信群成為不良信息發生地的主因。

群主和平臺誰的責任更大?

《規定》出臺之後,不少人將關註點聚焦在瞭群主的身上,認為群主責任重大,在轉發時誇大以“誰建群誰負責”。

需要強調的是,並不是群裡出現違法信息傳播活動,群主都要承擔責任。在許多情況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責的。群主的責任主要是註意義務,發現有情況之後即時向平臺舉報或國傢設立的專門機關舉報,都塑膠熱融押出可免除自己的責任。

《規定》隻是強調瞭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把大傢聚集在一起,誰就應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的出現。事實上,群主的責任早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過多起微信群主因群成員利用其所建的群傳播淫穢視頻,最終一同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對平臺責任的強調才是本《規定》的亮點。

平臺的責任與群主的責任,不能簡單地放在一起比大小。二者之間有關聯性,是一個整體。《規定》同時明確平臺責任和群主責任,意在打造一個完整責任體系,通過平臺責任和群主責任的相互補充,打造群組服務完整的責任框架,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流環境,創造更加晴朗的網絡空間,努力使網絡,尤其是各種各樣的群組服務空間,真正變成人民群眾放心的精神傢園。

互聯網群組違法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例如: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廢塑膠處理濾網|處理廢塑膠垃圾濾網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傢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誠如某些網友所言,不要將新規歪曲為“群友犯錯,處罰群主”,更不要舉幾個情況各有不同的案例,來證明所謂“群主責任”,造成混亂。有學者認為,兩個規定的適時出臺,為新媒體參與的社會化傳播,和網民依法文明有序參與圈層化信息交流,加裝瞭一道信息凈化“濾膜”和安全防護“紗窗”。

群組不是法外之地,規定的實施將逐步完善,最終確保的是人人共享的網絡空間風清氣正、健康向上,確保絕大多數網民合法正當的權益不受侵害。

資料來源:網信辦官網、中國青年網、人民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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